披着人皮的禽兽

2026-09-10 1106

乾隆初年的江南,水网密布,舟楫往来如织。太湖浩渺,波光万顷,寻常百姓在这一带捕鱼、行商,往来谋生,谁也不会对一艘不起眼的“冒头小艇”多加留意。然而,正是这些穿梭于水巷之间的小船,成了富子文一伙人贩子的隐秘舞台。 浙江乌程县人富子文,与其妻富沈氏、其子富大,纠结了陈大、俞九龄、鲍二、谢世荣、富大金等人,组成一个带有邪教性质的拐卖儿童犯罪团伙。 每年五月初五,他们便驾着小艇,驶向远方,伺机拐骗幼孩,然后带到太湖“杀之,以祭邪神”。祭祀过后,食其肉,煅其骨,制成丹丸。此种行为,残忍,无人性,令人发指,却又不可理喻。 富子文一伙行迹遍及江浙。乾隆五年(1740),富子文偕陈大、俞九龄、富大金,拐得幼孩赴太湖,杀以祭邪神,共食其肉,以骨煅炼为丸进行售卖。他们声称这种丹丸“可架大刑,可去私胎,可治劳瘵”,获利甚厚。 所谓“可架大刑”,是说吃了可以熬住官府的刑讯逼供;“可去私胎”,则是卖给那些需要堕胎的尼姑和妇人。据供述,他们曾将孩骨丸卖给“濮院之尼,乍浦之妇,以去私孕”。 中国历史上拐卖案并不罕见,但富子文团伙的残忍程度,已经刷新了这一犯罪行径的底线。清代《成案续编》《乌程县志》《续客窗闲话》等文献,留下了关于该团伙犯案的令人不忍卒读的记载。 乾隆五年(1740)六月,在平湖戏场,他们用符水迷拐李瑞臣之子。 乾隆七年(1742)四月,在苏州齐门外,他们迷得一名无名幼童,船行至吴江北栅,嫌孩子哭叫太吵,“恶其叫号,杀而食之,并粉其骨”。 乾隆九年(1744)七月,富子文在朱泾地方捞获死孩,“炼炙合丸”。 最疯狂的犯案,发生在乾隆十年(1745)。 三月二十九日,富大与陈大摇船至江南娄县陆家浜,诱拐了九岁女童卜三姑。陈大缚其双足,富大用剪刀剪去孩子的脚趾。在孩子的惨叫声中,他们将烈火烧红的铁针插入孩子的脚掌,孩子登时昏死过去。随后,富沈氏早已煮好石灰水,将孩子的双脚浸泡其中,“令肿烂,作为废疾”。一个九岁的女童,就这样在清醒与昏迷的交替中,失去了行走的能力,永远沦为残疾。 四月初一,在南浔,他们又迷拐了一个幼孩,“当即格毙,食肉炼骨”。 五月十三日,他们见到幼童蒋二在地里割草,便上前诱骗。蒋二不从,陈大与富大便强行将其拉下船。处置的方式与卜三姑如出一辙——以火煅铁针插入足踝,“以断其筋”。随后,他们取来致盲的毒药,逼卜三姑和蒋二一同饮下。两个孩子“即成瞽废”,被转卖给丐船,从此以行乞为生。 ▲富子文案部分诱拐记录。图源:成案续编 富子文一伙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,“迷拐男女幼童不计其数”。他们有一套完整的“筛选”逻辑:相貌俊秀的,卖往远方;相貌平庸又不甚聪明的,“杀食其肉,炙骨为丸”。此外,他们还曾花钱向接生婆购买死婴,或在河沟中捞获死孩,一并煅炙合丸。 孩子在他们眼中,不过是可供分类处理、分别变现的“材料”。 这伙人之所以能够长期逍遥法外,除了作案手段隐蔽、行踪不定之外,还因为他们以行医算命为掩护。他们出入市井,假托医卜之名,寻常百姓哪里会想到,这些“先生”竟是食人饮血的恶魔。 在该团伙疯狂犯案的乾隆十年,终于引起嘉善县令陈以刚的注意。陈以刚经过逐步侦查,破获此案,“供证凿凿”。 审讯之时,真相大白于天下,堂下的士绅百姓群情激愤。据记载,听审时“衿民公忿,将富大共殴至死”。愤怒的人群冲上堂来,将富大推倒在地一顿暴揍。县令惊堂木拍烂了也无济于事,只好让衙役用水火棍驱散人群。再看富大,已被打成一团肉泥。 团伙头目富子文则在监狱中惊惧病死。 《清高宗实录》载,浙江巡抚常安奏报:“除富大先经殴毙,富子文、毛可奇续报病故外,余犯按律究治。臣不敢草率完结,亦不敢稍有瞻徇。”乾隆帝阅后批道:“虽云未草率,然使重犯未正典刑,而先毙者三人,可云不疏忽乎?”字里行间,透出这位皇帝对这伙人贩子未能被明正典刑的不满。 事后,陈以刚还因此被参劾,罚俸一年,理由是:“富大系拐杀重犯,该县于拏获之时,理应严加管束,穷究伙党,乃该县失于防范,以致被众殴毙,殊属不合。” ▲主犯富大被众人殴毙。图源:成案续编 虽然富子文父子已死,官府并未就此罢休。依照《大清律例》中“采生折割”之律,对已死的首犯仍施以“锉尸枭示”。其余从犯依律斩决。 阅读当时的文献可以发现,上至皇帝、下至文人均对于首恶未能活着受凌迟之刑,感到可惜。 ▲乾隆帝画像。图源:网络 富子文案中提及的“采生折割”,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是一个极为特殊的罪名。 所谓“采生折割”,是指采取活人的耳目脏腑之类而折割其肢体,以行妖术惑人。《大明律》《大清律例》均明确规定:“凡采生折割人者,凌迟处死,财产断付死者之家,妻子及同居家口虽不知情,并流二千里安置;为从者斩。” 律文还特别解释道:“此与支解事同,但支解者止欲杀其人而已,此则杀人而为妖术以惑人,故又特重之。” 可见,立法者清醒地认识到,采生折割不仅剥夺生命,更是在以妖术挑战整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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